国务院办公厅于2月1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公安部于3月14日印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火灾隐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08]1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月2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30号)。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安部和省政府通知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全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八道江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决定从2008年3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近年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古建筑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进一步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大、特别重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庆典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浏览场所)、旅游景点、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除上述内容外,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火灾形势和火灾特点的研判,根据实际将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排查治理范围。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物消防设计是否经审核、验收,营业性场所开业前是否经消防安全检查;
6.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建筑物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锁闭、封堵,防火分区是否被改变等情况;
7.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8.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9.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10.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1.“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3.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
1.坚持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北京奥运会消防安全保卫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消防监督执法结合起来,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加大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消除滋生隐患的根源;
3.坚持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结合起来,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三、组织领导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要求,切实形成统一领导、分头监管、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强化领导职责,切实形成上下一条线,人人一条心,社会安全和谐的浓厚氛围;强化组织协调,切实形成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稳步推进的良性势头。
八道江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费洪海
副组长:孙向云、焦卫东
成 员: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具体负责全区工作开展情况的调度和指导:
主 任:马立军
成 员:李长海、姜可臣、张 宇、刘根贤
四、时间安排及排查治理重点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
各地要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至11月)
1.奥运会前集中治理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在动员部署的同时,要立即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提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要推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进行火灾隐患排查。
2.集中执法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隐患单位作出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管监控。对于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在奥运会、残奥会举办期间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3.治理成效巩固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各地要围绕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加大错时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严防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4.冬防排查整治时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各地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密各项冬防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验收阶段(12月1日至20日)
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质量情况。
五、工作措施
(一)各地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下发法律文书。凡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二)各地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进行判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各地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填报录入至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一般火灾隐患应每两天录入一次,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以信息化推动和促进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