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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一)受理范围及报送资料
1、审核权限范围:由各支队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2、新建、改建、扩建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还应领取并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报送以下资料:
(1)规划部门审批手续;
(2)工程位置平面图;
(3)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据;
(4)建设单位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审查、批复等文件;
(5)设计单位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6)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施工图;
(7)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设置设计图纸及说明;
(8)与防火设计有关的采暖、通风、防排烟、防爆、变配电设计图及说明;
(9)审核中需要涉及的其它图纸资料及说明。
3、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报送以下资料:
(1)装修(装饰)工程防火设计、施工作法说明;
(2)建筑总平面图、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面、剖面、顶面图、装修效果图;
(3)装修、装饰材料说明及检测证明;
(4)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5)与防火有关的电器、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二)建筑工程防火审批时限
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日内(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工程在五日内),重大工程在二十日内签发,需要组织技术论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三十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问题专家论证申请受理程序
1、建筑工程有下列消防设计问题可进行专家论证;
(1)国家现行规范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2)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带来的消防安全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的;
(3)由于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大空间建筑等特殊使用功能的需要,使得建筑防火分区、疏散距离、灭火系统等消防设计无法满足现行规范的。
2、专家技术论证程序
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地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申请技术论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建筑工程概况;
(2)消防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
(3)采用的国内外相关标准;
(4)拟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技术说明和应用情况(考察报告);
(5)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有关消防新产品、新材料的检测报告;
(6)需论证的消防技术问题及其方案。
3、支队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技术论证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向省消防局提出申请。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问题论证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申请,经省局认定同意论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论证准备,在接到论证纪要的个9个工作日内签发;省消防局接到申请如不同意论证,由防火监督部签发《不予受理消防专家论证通知书》答复支队。
(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和时限
1、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竣工后,建设、施工安装单位须委托具备资格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取得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2、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送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3、消防验收材料齐全后,十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范围由各支队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五)报送资料要求
送审表格填写准确,报送文件材料齐全,文字材料和图纸资料应装订成册(规格27cm×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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