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经验查合格后,由公安消防机构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场所方可使用、开业或举办。
1、商场、市场;
2、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
3、不带娱乐功能的宾馆、饭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0]48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起,各地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歌舞娱乐、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娱乐服务场所。新建宾馆、饭店确实需要配套娱乐服务设施的,要按照规定从严审批。”确实需配套的必须符合2001年吉林省公安厅等十个厅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公消字[2001]72号)文件,“今后对申请设在建筑四层以上(含四层)和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再审批”要求办理。
(二)办理程序
单位应当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在表的右上角加盖公章,在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至少6日内送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并报送以下资料:
(1)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灭火疏散预案;
(4)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5)审批时限:公安消防机构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三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二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