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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执勤警务公开项目

 

    1、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根据《消防法》规定,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2、公安消防队要准确接、受火警,语言要规范,问清失火单位的名称、地址,燃烧物性质,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毒气泄漏,火势情况,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
    3、公安消防中队在接到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时;接到调度指挥中心的命令时;当上级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其他情况,接到上级命令需要出动时;必须立即出动,并按规定着装。
    4、公安消防中队接到非责任区报警(包括本行政区以外的报警),应迅速向上级请示,按指令出动。当责任区公安消防中队接到距本中队较远地域的报警,应按照“就近”的原则,在报告支队调度指挥中心的同时,直接与距着火地点较近的非责任区公安消防队联系,请调灭火力量,接警的非责任区消防中队应根据实际和上级的命令及有关规定迅速出动妥善处警。
    5、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粮食志愿型消防队、民办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消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有关文件之规定予以补偿。
    6、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行动中坚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按着“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尽快扑灭火灾,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努力减少水渍、灾害损失。全体指战员在灭火救援行动中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7、公安消防队在灭火行动中,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相关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8、根据扑救火灾需要,公安消防部队的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粮食志愿型消防队、民办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有权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9、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队要全面、细致地检查建(构)筑物的起火部位和构件;撤离火场,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归队后,要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人员,恢复战备状态,并向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10、公安消防部队对于在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中机智勇敢、完成任务好、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分别给予表彰、嘉奖、记功或者物质奖励。对于在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中畏缩不前及违反经律的人员要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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